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現批準《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等四項標準為國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并由我部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發布。
標準名稱、編號如下:
二、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30485—2013) ;
四、制革及毛皮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30486—2013)。
按有關法律規定,以上標準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以上標準自2014年3月1日起實施。
以上標準由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出版,標準內容可在環境保護部網站(bz.mep.gov.cn)查詢。
新建企業自2014年3月1日起,現有企業自2015年7月1日起,停止執行《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4915—2004)。
特此公告。
(此公告業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田世宏會簽)
環境保護部
201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