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現行的進口廢物環控標準共13項(GB16487.1-13-2005),主要的針對對象均為固態廢物,包括廢鋼鐵、冶煉渣、廢有色金屬、廢五金電器、廢電線電纜、廢電機、廢 船、廢汽車壓件、廢紙、廢塑料、木廢料、廢纖維、骨廢料,還有 1 項《糖蜜》的標準已經完成征求意見,但還沒有發布,此標準的適用對象為糖蜜屬于液態物質。現有的這些標準控制的重點是夾雜物以及進口廢物的放射性控制。
夾雜物控制
標準中控制的“夾雜物”來源可分為兩種情況,一種強調的是外部混入除進口廢物以外的其他物質,表述為“在產生、收集、包裝和運輸過程中混入進口廢物中的其他物質(不包括進口廢物的包裝物及在運輸過程中需使用的其他物質) ”。
另一種強調進口廢物自身不可避免帶有的或組成的廢物、殘余物,如廢船舶標準中定義為“夾雜物,進口廢船舶中隨行船員的生活廢物和運輸貨物的殘余物。船舶航行中應使用的物品、海難船所載貨物及其殘余物除外”,還有廢汽車壓件標準中定義為“在收集、包裝和運輸過程中混入進口廢汽車壓件中的其他物質(包括駕駛員、乘車者放在車內的生活用品,不包括進口廢汽車壓件的包裝及在運輸過程中需使用的其他物質) ”。
因此,從定義上看夾雜物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混入進口廢物之外的夾雜物(即外部混入的夾雜物),另一類是廢物自身組成或攜帶的夾雜物,下面對現有標準中的夾雜物進行分析。
(1)對外部混入的夾雜物有四方面的控制要求,見下表7、表8。
一是禁止混入的夾雜物(放射性廢物、危險廢物、爆炸性武器彈藥、依據廢物特點可能夾雜的禁止類物質)。此類廢物在進口廢物中存在的可能性極低,或根本不應存在于進口廢物中,故列為禁止混入。
二是嚴格限制的夾雜物(石棉廢物、廢感光材料、密閉容器、難以避免的混入的其它危 險廢物、依據廢物特點可能夾雜的嚴格限制類物質),限值要求為不超過 0.01%;在正常情況下,這類廢物在進口廢物中存在的可能性較大,但由于其具有較大的危害性,根據我國禁止進口危險廢物的管理規定,故對這類廢物的限制要求很嚴格。
三是一般限制的夾雜物(依據廢物特點可能夾雜的一般限制類物質)。限值要求分 5 個 等級,分別是 0.05%、0.5%、1%、1.5、2%。這類廢物是進口廢物中難以避免會夾雜的,由于其危害性較小,屬于夾雜的一般固體廢物,在保證進口廢物可利用的前提下,規定其限制要求。
四是各標準中對外部混入的夾雜物也有一些特別的要求,如廢有色金屬中的粉末控制要求。
(2)廢物自身組成或攜帶物的要求。這是從最大限度地增加廢物利用率及環境保護角度考慮的。如《廢汽車壓件》標準中指出進口廢汽車壓件應拆除或清除廢汽車本身的安全氣囊、蓄電池、滅火器、密閉壓力容器、輪胎、機油、制冷劑等,且這些組成部分的總重量不 應超過廢汽車總重量的 0.01%;駕駛員、乘車者放在車內的生活用品。《供拆卸的船舶及其 他浮動結構體》標準中要求“廢船舶中作為本身的隔熱和絕緣材料的石棉含量不應超過其輕 噸的 0.08%”。
放射性控制要求
現行環控標準中首先規定了進口廢物中嚴格禁止混入放射性廢物,其次對進口廢物表面的α、β放射性污染水平、進口廢物中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均做了規定,限值要求在13個標準中一致。進口廢物表面的α、β放射性污染水平要求為:表面任何部分的300cm2的最大檢測 水平的平均值α不超過0.04Bq/cm2,β不超過0.4Bq/cm2。進口廢物中放射性核素比活度要求見表9。在修訂環控標準時,這些指標是反復征求意見和討論的結果,主要參考了國際原子能機構、美國、日本對放射性的控制要求,并結合我國輻射管理的相關要求。
危險廢物的控制
控制危險廢物是固體廢物管理中非常重要的內容,現有進口廢物環控標準中對混入的危險廢物進行了分級控制管理,分為嚴格禁止混入與嚴格限制混入。其中嚴格禁止混入包括《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危險廢物、經 GB5085 鑒別為危險廢物的;嚴格限制混入的是指可以充分說明在進口廢物的產生、收集、包裝和運輸過程中難以避免混入的其他危險廢物。
其他控制
現有標準如《骨廢料》、 《木、木制品廢料》 、 《廢紙》、 《廢塑料》以及《糖蜜》中,對廢物自身的其他方面進行了要求,如對廢物外觀、氣味的要求,如《骨廢料》標準中嚴格限制混入具有腐臭味或刺激性異味的骨廢料、《廢紙或紙板》中嚴格限制混入被焚燒或部分焚燒的廢紙以及被滅火劑污染的廢紙等。
現有環控標準的控制要求中,重點是對夾雜物進行分類分級管控,包括禁止混入的夾雜物、嚴格限制的夾雜物、一般限制的夾雜物、廢物自身組成或攜帶物的控制。而對進口廢物自身的品質要求沒有做出特殊規定。基于此,在制定通用標準時,也不對廢物品質進行具體規定,只提出原則性規定。
摘自《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通用要求》